為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, 依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電監會令第M號)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,結合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,制定本條件。
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
可證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等許可事項。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企
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,應當根據國家標準、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
求,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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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.各等級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,絕緣油、氣 施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(詳 見附件1)
第四條各等級承修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線路維修施工設備,絕緣油、氣施 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(詳見 附件2)
第五條各等級承試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,電氣測量儀器,絕緣油、氣試
驗儀器,常用儀器儀表。(詳見附件3)
第六條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(修、試)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,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。
第七條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 設備,如在功能上能夠*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,申請 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,并對此機 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。
第八條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、數量均為低條件。在實現 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,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 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、數量可高于本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