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網定位側重公共事業?
新一輪電改在一些地方,包括深圳和寧夏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陸續公布后,業內還在關注配合電改的細則到底將電改文件(中發“9號文”)執行到什么程度。
國家批復新行輸配電價改革的深圳方案時表示,“電網企業通過收取過網費的方式獲得收入,發電售電價格高低與電網收入無關,因而電網企業與發電、售電企業沒有了利益之爭,在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中將保持中立地位,一方面避免干預電力市場的有效運行,另一方面將更多地去關注自身輸配電業務的運營和發展。”
即在電力行業輸配不分開的情況下,進一步明晰輸配成本,加強監管“中間”。對于電網企業而言,大的變化在于一改此前統購統銷的、賺取差價的模式,而靠收取過網費獲得收入。
“9號文”中,明確“管住中間、放開兩頭”是電改的體制架構,進一步提出將有序放開一些電力環節,“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,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。”
同時,還提出“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,強化政府監管”。此后,今年以來,業內都在關注電改配套的文件怎么執行電改“9號文”。
實施細則也被稱為是電改配套文件,一般認為包括輸配電價改革、電力市場建設、交易機構組件、放開用電計劃、售電側改革、自備電廠監管等6大方面。參與配套文件的一位研究者對《財經日報》記者說,涉及到細節層面,電網、發電公司、地方政府之間博弈激烈,比如售電開放后,門檻到底如何,電網能否、怎樣參與售電等方面意見并不統一。